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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时代生成艺术的革命与创作权的博弈
探讨生成式艺术、NFT与创作权的深度关联,解析AI如何重塑艺术世界与法律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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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简短介绍生成式艺术和“AI毕加索”概念及本书概览 1614字
结论
总结全书内容并强调保护创作权的重要性 1708字
典型NFT版权诉讼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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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NFT(非同质化代币)与生成式艺术的交汇点,版权问题变得尤为复杂和引人关注。NFT作为一种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独特数字资产标识,为数字艺术品的唯一性、溯源性和交易提供了全新的解决方案。然而,当NFT与生成式艺术相结合时,版权保护的边界和挑战也随之浮现。本章将通过几个典型NFT版权诉讼案例分析,分享NFT版权诉讼的实战经验,探讨NFT在生成式艺术创作与交易中的版权问题。

“囍”案:数字藏品铸造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界定

案例背景

2020年7月9日,王某创作完成美术作品《囍》,后又基于该作品创作出同名动态美术作品。2021年1月11日,王某在其新浪微博账号发布由美术作品改编而成的动态视频,可供免费下载。海南某科技公司未经王某许可,在其运营的数字藏品电商平台网站铸造并发售了30个由上述权利作品生成的数字藏品(NFT)。王某遂以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为案由,将该科技公司诉至法院。

诉讼要点

原告王某主张被告公司铸造被控侵权作品的行为侵害其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将被控侵权作品上传到某网站并发售、转售的行为侵害其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公司则辩称,数字藏品的发售、转售不构成著作权侵权。

法院审理与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数字藏品的铸造实质上是将拟铸造对象以及与之相对应的智能合约、NFT数据上传至选定的区块链,并被该区块链的网络服务器分布式存储。因数字藏品一经铸造就永久分布式的存储于选定的区块链上,故数字藏品的发售、转售不存在向信息网络“重新提供作品”的情况。因此,数字藏品的发售、转售不构成著作权侵权,但发售、转售的交易金额可以成为损害赔偿数额认定的依据。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公司赔偿王某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

案例启示

本案是全国首例针对数字藏品销售、转售行为法律性质进行认定的案件。它明确了数字藏品铸造行为符合以信息网络的方式传播作品的特征,可能构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而发售、转售行为本身则不构成著作权侵权。这一判决为NFT数字藏品的版权保护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胖虎打疫苗”案:NFT平台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帮助侵权

案例背景

原告奇策公司经漫画家马千里授权,享有“我不是胖虎”系列作品在全球范围内独占的著作权财产性权利及维权权利。被告系“元宇宙”平台经营主体,有用户将漫画家马千里创作的“胖虎打疫苗”作品铸造为NFT数字艺术品形式发布于被告的平台,并收取一定比例的交易费用。原告认为被告未尽到审核义务,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帮助侵权。

诉讼要点

原告主张被告作为专业NFT平台,应尽到更高的知识产权保护义务,对发布的NFT数字作品权属情况进行初步审核。被告则辩称其仅为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审理与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NFT平台,未对上传者的权利基础进行审查,且收取了一定比例的交易费用,其行为构成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帮助侵权。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删除涉案平台上发布的“胖虎打疫苗”NFT作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案例启示

本案强调了NFT平台在版权保护中的责任。作为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NFT平台应对上传者的权利基础进行初步审核,以避免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帮助侵权。这一判决为NFT平台的版权保护责任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

生成式艺术NFT版权问题的复杂性

技术与法律的交织挑战

生成式艺术NFT的版权问题涉及技术与法律的交织挑战。一方面,生成式艺术的技术原理复杂,难以确定在生成和交易过程中是否存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另一方面,现行版权法对于生成式艺术的保护范围、权利归属和侵权判定等问题尚未形成明确统一的法律规定。

版权保护的创新与平衡

在NFT与生成式艺术的版权保护中,需要寻求创新与平衡。一方面,应鼓励技术创新和艺术创作,为生成式艺术的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另一方面,也应尊重原创者的知识产权,维护版权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这需要在法律框架内不断探索和完善版权保护机制,以适应数字艺术发展的新趋势和新需求。

典型案例分析的意义

通过以上典型NFT版权诉讼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NFT与生成式艺术版权问题的复杂性和多样性。这些案例不仅为版权保护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和实践经验,也为我们深入理解和应对数字艺术版权挑战提供了有益的启示和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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